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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引發(fā)糾紛 專家:商標合理布局不可少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無印良品)與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下稱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商業(yè)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無印良品)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fā)布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并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余元。
有專家表示,企業(yè)在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之前應該預先合理進行商標布局,應盡可能在和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有關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從而預先防止其他企業(yè)的搶注。此外,在使用注冊商標的時候仍然需要適度注意與他人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避免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而侵犯他人商標權。
無印良品引發(fā)糾紛
據(jù)了解,棉田公司系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下稱涉案商標)的所有權人,該商標注冊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北京無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在中國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于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chǎn)、銷售及宣傳推廣。良品計畫是注冊于日本的一家企業(yè),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無印良品,主要經(jīng)營生活雜貨等商品。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發(fā)現(xiàn)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生產(chǎn)、銷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腳墊等商品上使用了“無印良品”“無印良品”,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權利,遂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權的行為,共同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所有實體門店及相關媒體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其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有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是簡體字“無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體的“無印良品”,且為其首創(chuàng),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故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此外,二者同時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另查明,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注冊商標,但上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不涉及被控侵權商品,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因此,二被告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識,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綜上,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muji.tmall.com)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fā)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余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的訴訟請求。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共同上訴稱,其在中國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外,其在浴巾、被套等商品的網(wǎng)頁宣傳中未使用“無印良品”標志,對浴巾、面巾等商品上的“無印良品”標志采取了遮蓋措施,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對“無印良品”商標的使用系合法使用,被訴侵權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共同辯稱,良品計畫是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商,上海無印良品是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商,二者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高院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商標為中文“無印良品”,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標志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標,二者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標志與涉案商標僅在第一個漢字上有繁簡體區(qū)別,“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與涉案商標若共同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關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時,容易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是同一企業(yè)的系列商標或存在其他關聯(lián),從而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名下包括涉案商標在內(nèi)的多個“無印良品”商標與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名下多個“無印良品”已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核準注冊的情況下,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yè)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guī)范行使權利,盡量劃清商業(yè)標志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于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志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良品計畫主張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中有浴巾、面巾等多款商品的產(chǎn)地為中國,其他被訴侵權產(chǎn)品即使產(chǎn)地在境外,但注冊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產(chǎn)品在中國境內(nèi)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后即已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良品計畫作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商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上,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志與涉案商標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良品計畫生產(chǎn)標有上述標志商品的行為、上海無印良品銷售標有上述標志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對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合理布局避免風險
對此,廣東外語外貿(mào)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太平表示,該案中,日本良品計畫、上海無印良品的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無疑構成商標使用行為。目前,我國法院在審查商標侵權行為構成時,多審查涉案標志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多以涉案標志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作為商標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此外,法院判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并無問題,因為從該案涉案標志所使用的商品的情況來看,盡管被告的確持有注冊商標,但涉案商品恐怕更接近原告注冊商標覆蓋的商品而不是被告注冊商標覆蓋的商品,因此涉案商品上的涉案標志使用行為可能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企業(yè)在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之前應該預先合理進行商標布局,應盡可能在和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有關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從而預先防止其他企業(yè)的搶注。商標侵權判斷本質(zhì)上是一種對企業(yè)商品或服務經(jīng)營的市場現(xiàn)實的綜合判斷,其基本標準混淆可能性具有相當大的彈性,商標權的邊界具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市場主體在開展經(jīng)營活動之前應該盡可能寬范圍地進行防御性注冊。當然,最理想的做法是商標審查機構和司法機關合理把握商標注冊環(huán)節(jié)和商標侵權判斷環(huán)節(jié)的商標沖突標準,在注冊環(huán)節(jié)適度嚴格注冊標準,預先避免一些商標沖突,而在侵權判斷環(huán)節(jié)則除了注意防止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發(fā)生之外,適度考慮歷史等原因形成的合法的市場格局,合理處理商標糾紛。對于市場主體而言,并非具有了注冊商標就萬事大吉,在使用注冊商標的時候仍然需要注意與他人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避免注冊商標使用不當而侵犯他人商標權?!?王太平建議。(本報記者 鄭斯亮)